鄭捷判死《兩公約》爭議大
【吳虹廷/報導】前年五月在臺北捷運犯下隨機殺人案的21 歲男大生鄭捷,於上月22 日被最高法院判決死刑定讞,並在本月十日伏法,然而,在此次判決中《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簡稱《兩公約》)所帶來的影響最受關注。
對於鄭捷為何遭判處死刑,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林帥孝解釋,臺灣在現今決定是否死刑的過程當中,法院通常會去鑑定被告有無教化的可能。
林帥孝說︰「本案造成許多人命被剝奪,使得社會嚴重動盪不安,因為法院認定臺灣目前的環境無法對他(指鄭捷)做有效的教化時,所以在此案件中,法院選擇做死刑的判決。」因為無法教化,表示此人將來出獄之時,可能還會有危險性。
原先法官在判決犯人死刑前,並未需先評估其是否「可教化」,這是在2009 年總統馬英九宣布將聯合國《兩公約》納入《國內法》後,才開始實施的。
不過,這項條文有不少疑慮,文大法律系教授鄭文中質疑說:「誰可以明確的判斷受刑人在出獄後有無可能適應社會之群體生活?臺灣的監獄是否能提供受刑人適應出獄後行無犯罪行為生活的教化內容?」
《兩公約》中規定只有「犯下最嚴重罪行者」且「不具教化可能」才能被判處死刑,林帥孝對此解釋,事實上聯合國沒有把何謂最嚴重的犯罪做出明確說明,所以台灣的法官依然會按照具體的個案去做出最終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