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7期】醫療糾紛 應建立機制 減少訴訟
醫療糾紛 應建立機制 減少訴訟
【陳駿碩/報導】「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盼能在醫糾發生時,協助醫護與病家處理即將面對的問題,但近來卻眾說紛紜、爭議不斷,朝野尚未達到共識。
醫療糾紛的因果關係不明,常使醫護與病患家屬在法庭奔波,《醫糾法》便是針對此部分改善。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簡稱醫改會)研究員潘柏翰表示,病人提起訴訟其實非常煎熬,身體已有負擔,還需遭受心靈上的壓迫。而過勞的醫生必須上法院處理醫糾,也相對形成折磨,因此提倡走非訴訟的管道。
醫糾煎熬醫師與病患
醫糾發生時,除透過司法處理,還可透過醫療院所內申訴,或第三方(如衛生局、鄉鎮公所的調解、訴諸媒體)等途徑。但根據醫改會調查,目前訴訟外的醫糾處理管道並不健全,向衛生局求助的調處成功率更僅有3至4成,且衛生局在調處服務時,各縣市處理方式並不一致。
目前醫糾促使民眾提起訴訟的部分原因是,須先提起訴訟,醫糾事件進入司法程序後,醫事審議委員會才會接受專業醫療鑑定的受理。潘柏翰說:「只有這個方法才能有醫療鑑定的話,民眾反而會更想提起訴訟。」因此,醫改會強調需在訴訟外之溝通管道建立完善的機制,在事件發生後,也必須有完善的通報及除錯措施。
而醫糾法原訂醫療機構及醫事人員需繳納風險分擔金,以作為日後發生醫糾之補償金,引發熱議。 醫療品質提升為首要 醫改會認為,目前仍無全面性的醫糾統計調查,難以了解醫療糾紛的真相與嚴重性,發生醫療糾紛的根本是什麼,醫療機構或醫護人員該負多少責任,沒有實證的資料卻要談各方必須分擔的比例為多少較困難。盼能建構完善的統計資料庫,藉此分析後才能有較扎實的證據支持,究竟應負擔賠償金的比例為何。
潘柏翰續指,醫院過去對於醫療糾紛往往閉門檢討,只有醫院內部能了解事件問題。醫改會期望透過醫療事件通報,讓主管機關也能得到相關資訊,對於整個醫療環境來說,能在一次次的除錯中學習,使醫護人員從既有的醫療爭議中成長,避免犯下相同的錯誤,而非只是賠錢了事。
醫護人員人力不足是長久以來的議題,也使得醫療品質下降。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指出,政府應當把錢投入於醫療品質的提升,而非一味的砸錢補償醫糾案件。他認為,不應把此議題當作純粹的法律議題鬥爭,表面上看來反對醫糾法,但也可將其視為醫界中,年輕世代對於舊世代不滿的爆發。